醫藥的試驗例外免責
參考一下此份日文資料。
醫藥產品通常需要政府的許可才能上市,而為要取得許可證,必需很多的實驗,該等實驗必會使用專利發明,但是否能在專利發明的專利期間內進行?日本的結果可以看看上述資料中第7頁的圖和第8頁表的資料整理。還要注意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可參考智識網的免費文章「特別值得注意者為,日本最高法院於1999年有關學名藥廠實驗研究免責之案件判例中,明白地承認學名藥廠商可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先進行實驗研究並主張免責,且該判決並未提及科技進步要件,故此應為日本司法實務確定之最新見解 。」
臺灣也有此類相關的判決,「台湾台北地方裁判所 2005.05.20 民事判決(93 年度智字第 77 号)」,在臺灣時都不知道此判決,會知道它竟然是因為搜尋日文資料時,不小心找到日本人研究臺灣專利後所發表的小論文,看到之後不自覺佩服日本人,連臺灣的專利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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