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研究、教學或試驗」免責源自第61條第1項的規定,目前判例不多,所以對於此項的解譯,會有很多的空間,其學說有如下。
- 可專利性的調查:針對進步性和新穎性的實驗,而能夠提供資訊(日專施13之2)、或請求無效審判(日專第123條)等。
- 功能調查:調查是否能達成說明書中所述的功效;是否產生副作用等副效果,依其結果讓實施者決定是否要接受專利權人的授權。
- 以發展和改良為目的的試驗。
医薬品の製造承認申請のために必要な臨床試験のための特許発明の実施が、特許法第69条に規定する「試験又は研究」に該当することが判示され、混乱は収まりました。
為要取得製造醫藥品許可申請的必要臨床試驗,而實施專利發明,這是符合專利法第69條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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