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2022

侵權案件中涉及專利權轉讓時訴權問題之案例解析

如上,大陸人整理的資料,雖然指的是大陸專利法的情況,但是臺灣說不定可供參考。


* 情形一、轉讓人和受讓人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受讓人無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 情形二、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則受讓人有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 情形三、轉讓合同中無約定,但經補充約定或聲明,受讓人對專利轉讓前的侵權行為具有訴權,且可使用轉讓前的轉讓人獲取的證據

* 情形四、在訴訟審理期間發生專利轉讓,受讓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繼受轉讓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結論】

對於因專利權轉讓後產生的訴權問題,結合法院判例,可以認為,在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即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登記(《專利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需要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具有關於受讓人能夠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行使訴權或者能夠繼受轉讓人全部的訴權的明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約定,該意思表示或約定可以記載在轉讓合同或者補充的協議中,或進行單獨的聲明;且其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在此情況下,法院基本上基於意思自治的原則能夠接受雙方的意思表示或約定,否則受讓人較難獲得相應的訴權。


資料來源:

侵權案件中涉及專利權轉讓時訴權問題之案例解析

2019-09-11 由 恆都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社會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society/6arq5vm.html

1/14/2022

補充實驗數據作為進步性之答辯。


補充實驗數據作為進步性之答辯。


此外, 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明確揭露發明的結構、操作及功能等技術內容,雖未提及或未充分提及功效, 若能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該結構、操作及功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該功效之闡明亦不構成新事項。


【審查基準,2021 年版,2 -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