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2006

【102】【103】數值限定發明

【102】【103】數值限定發明
預告過要研究數值限定發明的,原本也真希望好好地寫一篇長一點、嚴謹一點的文章的,最後事與願違。以下,從日本的判例,及日本弁理士所寫文章中,做簡單的整理。
專利法係准予發明人專利權,作為發明人公開發明的代價,其目的在於藉由發明的公開促進技術的進步,貢獻產業之發展。若該發明與先前技術所記載的發明,兩者係為實質上相同亦即不具新穎性;或差異的部分不大亦即不具進步性,則雖然公開了發明,還是無法促進技術的進步,不應准予專利。
數值限定發明相異於一般的發明,其特徵為:在習知技術中選取較佳的範圍。因此,數值限定發明係為習知技術的一實施例,其僅不過是在習知技術上,附上數值限定的特徵,該數值限定原本亦屬於習知技術的範圍不應准予專利,必竟在實施習知技術時一定會選擇某一數值,但是,若該數值限定其所選定的數值範圍係為較佳的情況,能夠使該數值範圍具有技術的意義,亦即說明選擇該數值範圍之上限或下限的理由(技術的意義);而且,該數值範圍之上限或下限具有臨界的意義,亦即該數值範圍並非容易思及,那麼,該數值之上限或下限的公開就能夠促進技術的進步,得准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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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臺灣法院的判例來看:
選擇發明:
惟查專利審查基準第1-2-24頁 明文:「選擇發明,係指選擇已知上位概念發明之下位概念而作為構成要件之發明,‧‧‧,因已知發明並未有具體之揭示,‧‧‧,只要其較已知發明具非顯而易 知之突出功效,此選擇發明即非能輕易完成。」而所謂「選擇已知上位概念發明之下位概念而作為構成要件之發明」,依同基準第1-2-26頁明文乃指「對已知發明或習知技術內容中之某些參數條件,如組成、溫度、壓力、流速等加以數值上(量)的界定之發明」,該基準於第1-2-25頁以及1-2-26頁並舉出數個上、下位概念之例示,兩相對照,足見前揭經濟部經(八六)訴字第八六六零八八一五號訴願決定書對上下位概念觀點之有所謬誤,而顯然違背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源自:淺論專利審查基準之性質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智超)
ps:我覺得數值發明當然可以視為一種選擇發明。我沒有下載判例來看,想看卻不知道怎麼下載或去哪裡下載。但從陳律師的文章來看,完全沒有討論到「技術的意義」及「臨界的意義」,也許臺灣法院和日本法院的見解不一樣。


1. US MPEP 2131.02 (Genus-Species Situations),
2. US MPEP 2131.03 (anticipation of range),
3. US MPEP 2144.05 (obviousness of ranges)
4.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p.159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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