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PTAB在IPR程序中採用「(審酌專利說明書後之)BRI」
Cuozzo上訴至最高法院,所提兩個議題之一為「上訴法院(指CAFC)維持PTAB可在IPR程序中依據其最寬廣合理而非通常且慣用的意義解釋已發證之專利的請求項,是否有誤?」最高法院於2016年6月20日做出無異議的決定,維持USPTO規定PTAB在IPR程序中採用「(審酌專利說明書後之)BRI」
於專利審查程序中,必須於審酌說明書後賦予請求項最寬廣合理之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BRI),申請中之請求項必須「賦予其與說明書一致的最寬廣合理解釋」,亦即採最寬廣合理解釋標準(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
參考文獻:
Counsel expect STRONGER Patents Act to drop again soon October 26, 2021
The STRONGER Patents Act of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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