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2023

未註冊商標

未註冊商標

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來自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2條或第25條


https://www.chainasiaip.com/index.php?do=lib&tpid=6&id=1064

未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佔有、使用、處分自己的商標並從處分中獲得收益這顯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從普通民事權利的角度來講這是一種商標使用權

但由於普通未註冊商標沒有取得商標局的授權所有人雖然享有民事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權。

普通未註冊商標所有人不享有這樣的排他性權利

賦予普通未註冊商標人在一定範圍內的繼續使用權如果普通未註冊商標被其他人善意先注對普通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來說應賦予其在原有範圍內的繼續使用權

賦予普通未註冊商標使用權人的商標申請優先權中國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借鑒國外的做法賦予普通未註冊商標使用權人一年的註冊優先權期限。

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


然而此種保護僅僅是消極的排除他人註冊,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還是無法依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及第81條,向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或是損害賠償,因此對於未註冊之著名商標即發生了權力保護上的漏洞;但是若透過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2款的適用:「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及「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即可補充商標法規範所不及之不正競爭行為,因為公平法所關注的焦點,並非權利人或競爭者本身權益之保障,而是公平競爭環境及市場倫理之維護,所規範者在於何種行為態樣應被禁止,而非在於區辨被侵害的權利標的是否具有註冊保護之形式,因此只要他人利用權利人具有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表徵』達到不公平的程度,公平法就應給予救濟。


「被授權的使用,不能主張善意先使用」,主要是因為:

1、主張「善意先使用」之人,須以「行銷自己之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使用商標。若非基於「行銷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之意思,而係本於為「他人行銷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被授權人地位使用商標。

2、原告所擁有之「已註冊商標」及「未註冊商標」非同一權利標的。

參考文獻:

「未註冊商標」之被授權人不得以授權關係對抗「已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 - 理律法律事務所 (leeandli.com)

https://reurl.cc/A0gA1j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民商上 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q0mk7D

其他心得:

上面的判決中有一段文字:「被上訴人縱使先前獲得黃○○、李○○授權使用「榮榮園」、「RONG RONG YUAN RESTAURANT 」名稱及圖案,惟「榮榮園」餐廳之經營權已易主,黃○○、李○○對於「榮榮園」、「RONG RONG YUAN RESTAURANT 」名稱及圖案已無自由處分權,況且上訴人已註冊取得系爭商標權,系爭商標權與先前尚未註冊之「榮榮園」、「RONG RONGYUAN RESTAURANT 」名稱及圖案,並非同一權利標的」

亦即,「……經營權已易主,……已無自由處分權,」的記載。這部分應該是指「未註冊商標」是能夠進行轉讓處分的。如果能進行行轉讓的話,那麼繼承應該也是可以的?或者,應該問繼承了什麼權利?

債權無因性想怎麼簽約都行,未註冊沒有移轉登記問題。


繼承了什麼權利?

  • 使用日?
  • 受繼人多人時是共有?還是每個受繼人都有一個不同的未註冊權利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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