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說明書的目的為基準點出發解釋請求項
在美國專利實務中的禁止讀入原則的核心即是在於由說明書的目的為基準點出發,參酌說明書的目的是為了要教示與使熟悉該技術者可據以實施去製造與使用該發明。。因此,有論者認為以說明書整體觀之(as a whole)的方式來處理解釋請求項時之參酌說明書及圖示以及不當的由說明書中引入請求項的限制要件兩者之間的難題可能是個可行的解決方案36。換句話說,就是要以說明書中所記載的發明目的、欲解決問題以及對應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等整體觀之,去瞭解究竟所申請之發明為何?在此前提下再去進行解釋請求項。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86號判決採納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判決所闡釋的解釋原則38,亦即對於請求項之解讀,應將據以主張權利之該項請求項文字,原原本本地列述(recite),不可讀入(read into)詳細說明書或摘要之內容,亦不可將任何部分之內容予以移除。
假如在請求項中所記載之用語,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字面上之意義時,在解釋該用語時,應參酌說明書及圖式之定義,或依其中所載目的、作用及效果等理解該用語之意義,此時將會將說明書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引入請求項之用語解釋中,而沒有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而在參酌說明書與圖式以解釋請求項時如何避免違反禁止讀入原則的一種可行的解決之策,即是以申請專利必須提出說明書的目的為出發點,參酌說明書所載的發明之「整體」意義,充分瞭解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以對該用語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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