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2011

最高法院的意見。

以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為例:
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
,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
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
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
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
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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