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Typically, a "hypothetical" claim is drafted to read on the accused device or system. A hypothetical claim may be constructed to literally cover the accused device. Id. If such a claim would be unpatentable under 35 U.S.C. §§ 102 or 103, then the patentee has overreached, and the accused device is noninfringing as a matter of law.
日本:
(4)被控侵權物品之差異部分不可與專利發明申請時之公知技術同一,或為公知技術所能輕易推想。
美國與日本對於「先前技術阻卻」之操作實務上的差界是,
美國刻意去撰寫一個“hypothetical claim”進行可專利性判斷,而
日本是直接以“被控侵權物品”進行可專利性判斷。
雖然如此,但是直接將“被控侵權物品”,用文字描述後,
那麼該段文字就可視為“hypothetical claim”。
所以,兩者間實質上應無差異。
倒是日本均等論適用要件的第一點,和美國的有差異。
(1)被控侵權物品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部分,非專利發明之本質部分,
Claim:I + d +E + s
其中第1及3個元件( I及 E )為具可專利性的特徵時,I及E會被認為專利發明之本質部分不得適用均等論。
僅有第2及4個元件( d 及 s )可適用均等論。
滿奇怪的,不知要件(1)的法理為何?
3 則留言:
學到新的知識,謝謝!我也喜歡專利!
謝謝回覆,這是好幾年前的貼文了,我都忘了。現在其實也沒在讀書了。
我現在重新拿起書本,準備繼續學專利,你的網頁幫了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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