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臺灣法院對於是否適用均等論所提出的五個要件。
1.按被控侵權物品落入申請專利之均等範圍,必須符合:
(1)被控侵權物品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部分,非專利發明之本質部分,
(2)被控侵權物品經換置之差異部分,仍可達成專利發明之目的,並可產生同一之作用效果,
(3)被控侵權物品之差異部分於製造之時點所能容易思及,
(4)被控侵權物品之差異部分不可與專利發明申請時之公知技術同一,或為公知技術
所能輕易推想,
(5)被控侵權物品於專利發明申請程序中並無遭有意識地自申請專利範圍中排除之特別情事存在。
如被控侵權物品無法符合上開5 個要件其中之一,即不能認為被控侵權物品落入申請專利之均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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