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有趣的文章「Patently Obvious: Patent Law Blog: Means-Plus-Function Claims Lose at the Federal Circuit」,是關於Means-Plus-Function:
過去幾年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持續限制means限制條件的範圍,這樣的限制條件被法院解譯成僅覆及對應於說明書所記載的結構、以及其相當者(equivalents thereof.),因此若使用means申請專利範圍限制條件,則應絕對地確知,該結構已完全地(且寬廣地?)記載於說明書中。
於大家都承認不科學的判例法中,Hal Wegner律師研究了最近15個CAFC關於means-plus-function用語的意見。結果:
接受專利權人對means用語的解譯:0%
接受專利權人辯解該用語不是means用語:14%
撤銷非侵權的簡易判決:7%
專利權人輸了訴訟:80%
因此,在80%的訴訟中(15中的12件),專利擁有人使用means語言都是輸家。(Hal,真是感謝你做了這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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