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值發明的審查標準,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三章 專利要件」。如下內容
2.5.4.2 選擇次範圍
若選擇發明係由先前技術揭露的較大數值範圍中選出較小的範圍,原則上具有新穎性,除非先前技術所例示之數值已落入該次範圍之中,例示如下:
(1)先前技術揭露某成分之含量範圍為 5~25wt%,申請專利之發明對應該成分之含量範圍為 10~15wt%,則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新穎性。
(2)前例中,若先前技術已例示某成分之含量為 12 wt%,則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
若選擇發明之數值範圍與先前技術揭露者範圍部分重疊,則該重疊的部分通常會因先前技術範圍中已明顯揭露(例如實施例)的端點、中間值而喪失其新穎性。例如先前技術已揭露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3~10 個小時,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燒成時間為 5~12 小時,則申請專利之發明因先前技術已明確揭露之端點(10 小時)而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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