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連結為ksr判例後進步性判斷之教育訓練的講義,可以參考看看,內容提供了一些將來進行進步性答辯時,可以參考的答辯方向。
有利的答辯方向:
請求項仍可被准允專利,因為:
(一)存在不足夠的事實;或由申請人所提供之具說服力的說明,此說明係能夠否定所發現之事實的至少其一。
(二)存在二次考量,例如商業成功、長期的需求及不可預期的效果。
(三)所請的元件不能被已知的方法組合。
(四)所請的多數元件不單僅執行每一元件個別所執行的功能。
關於第一點,審查員考慮方向:
※請求項是否被給與了它們的最大合理解釋?[說明書中]是否存在有特定的定義?
※檢索是否值得信賴?你是否單僅為一個缺少的特點進行檢索?
※參考文獻是否已被適當地解釋及考慮,用以得到[此組合為]常識的結論,以及此些參考文獻教導了此行業者什麼知識?
心得:
1、向審查員解釋請求項用語的定義相異於參考文獻的用語。
2、檢查是否有一參考文獻僅揭示請求項中的一個元件,並進行[……我還沒想到的答辯方向……]。
關於第二點:
※於KSR中的基本理由係依賴可預期的結果及可預想的成功,二次考量可以用來討論此等。關於評估二次考量之說服性的提示,請參考MPEP 716至716.04,以及132宣誓書的部分)。
關於第三點:
※例如,由於技術上的困難。[應留意]這不同於因缺少動機而不會想到將所請元件加以組合。
※能夠適用關於“相反教示”及“破壞了教示”的論點,但應小心。請參照MPEP 2145 Section X. D. “References Teach Away from the Invention or Render Prior Art Unsatisfactory for Intended Purpose”;以及MPEP 2141.02 與2143.01。
※能夠適用關於“後見之明”的論點,但應小心。請參照MPEP 2145 Section X. A. “Impermissible Hindsight”。 後見之明的論點需克服所發現的事實及說明於基本理由的結論。
※能夠適用關於“可預期的成功”的論點,但應小心。請參照MPEP 2143.02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 is Required”。於電子案中可能性較稀少。
另外,於該講義中還說明了部分不太可能成功的答辯方向,答辯時可避免僅考慮該些答辯方式:
※申請人單僅陳述或爭論:智財局沒有確立進步性的初步表面證據;智財局所依賴的常識沒有文件證據的支持。單僅是此些陳述或爭論不被認為是實質且適足的反證理由;或不被認為是對於拒絕理由之有效的反駁(參考37 CFR 1.1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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