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004

【判例】判例注腳解譯

筆者google的時候不小心看到的一本書美國大衆傳播法:判例評析,內有判例中常出現注腳的解譯,這困擾筆者很久了,相信應該有很多人不知道吧!

“合衆國訴奧布萊恩(United States v.O’Brien)”一案在書中首次出現時的註腳爲“391 U.S.367, 88 S. Ct.1673,20 L. Ed Zd 672(1968)”。
其中:
*“391U.S.367”意指《美國判例彙編》(United States Reports)第 391卷第 367頁(始);
*“88 S.Ct.1673”意指《最高法院判例彙編》(Supreme Court Reporter)第 88卷第1673頁(始);
* “2O L.Ed. 2d 672”意指《律師版》(Lawyer’s Edition)第 2輯第 20卷第 672頁(始),
* “Zd”代表輯次(下同);
* 最後括弧中的數位代表訴訟發生的年份。
《美國判例彙編》系由官方出版,後兩種則爲非官方出版物。

另外還有一些出處的縮寫,如“ Med.L.RPtr.”代表《媒介法判例彙編》(Media Law Reporter);“F.2d”代表《聯邦判例第 2輯》。與此同時,本書在非由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名稱之後還會標明法院的名稱,如“5tb Cir.”意指“第五巡迴法院”;“N.D.Ala”意指“亞拉巴馬北區聯邦地方法院”。

在書中出現的各種法令的主要出處其含義如下:
“U.S.C”(United States Code)——《美國法典》;
“U.S.C. A”(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美國法典注釋》;
“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聯邦法規彙編》。

標於法典名稱前的數位代表卷目,標於其盾的數位如“ 315(a)”則代表法律條文所在的節、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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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
哈金也有討論過

1. 35 U.S.C, 其中 U.S.C 代表 United States Code, 而Code 35也就是Patent Act 專利法的部份.
2. 15 C.F.R, 其中 C.F.R 代表: Code of Federal Rules,而Code 15就是專利法施行細則囉.(應該是這樣吧?!)

美國專利審查委員在審查時,主要會考慮Patent Laws、Patent Rules、和MPEP(Manual of Patent Examination Procedures;專利審查基準)。除此之外,案利法在審查過程中有時也會被用到。

USC(United States Code)是美國的法律,是由眾議院與參議院投票制定,並由美國總統簽署執行。法律中每個 Title 皆有一對應的法律領域,Patent Laws 是規定在 Title 35 的部分。在法律制定後,有關的主管機關會將法律中細節的部分(例如程序的細節部分)制定在 CFR 中,而 Patent Rules 是由美國專利局訂定在 CFR 的 Title 37 的地方。

MPEP 是給審查委員和申請人的參考資料,內容包括審查委員在審查中所遵守的程序以及以及專利法規的詮釋與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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