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落格目的是一點一點地記錄自己所讀過的專利事,不一定正確僅是小筆記。
引證案的適格性
參照臺灣專利審查基準「2.2.2 引證文件」章節的以下記載:「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必須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
此外,再參照臺灣專利審查基準「3.2.4 引證文件」章節的以下記載:「引證文件審查進步性時,引證文件之相關規範準用本章 2.2.2「引證文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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