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落格目的是一點一點地記錄自己所讀過的專利事,不一定正確僅是小筆記。
補充實驗數據作為進步性之答辯。
此外, 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明確揭露發明的結構、操作及功能等技術內容,雖未提及或未充分提及功效, 若能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該結構、操作及功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該功效之闡明亦不構成新事項。
【審查基準,2021 年版,2 -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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