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 CLAIM 製程
重點在於「可專利性的技術特徵」以及「僅能以製造方法界定或以功能來界定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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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2010年前新型形式審查第一章 4-1-11頁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敘明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技術特徵,惟對於只能以製造方法之技術特徵界定物品的新型者,得以製造方法界定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僅於其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方式表示,或以結構方式表示不如以功能表示更明確時,且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於新型說明已充分說明者,方可使用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僅單純描述功能。
請參考2010年前新型形式審查第一章第4-1-2頁~第4-1-3頁
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屬適格之標的,其判斷原則說明如下:
(1)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二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指明該特徵部分在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2)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非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材料或方法,係非屬適格之標的。
(3)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或部分在於描述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須進一步由新型說明判斷該創作之特定技術特徵,是否明顯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當該單一請求項存在一個以上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特定技術特徵,即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雖然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然尚有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仍屬適格之標的;惟若該請求項由其新型說明之內容已可明顯得知,其整體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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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2015年前新型形式審查第1章 第4-1-5頁~第4-1-6頁
例4.申請標的涉及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者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可過濾及搜尋郵件之裝置,包含: 一快閃記憶體及一安全數位記憶卡形成之儲存單元; 一液晶面板顯示單元;及 一數位處理單元,與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連接; 其中,藉由該數位處理單元將該儲存單元中所儲存之郵件,依所設定之郵件過濾規則,過濾出適當郵件並顯示在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軟體與硬體二者,並進一步界定二者之協同運作關係,非為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 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 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 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 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多個軟(硬)體模組及提供該些軟(硬)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該請求項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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