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能夠使用製造方法、功能或功能手段語言來限定嗎?
請參考新型形成審查第一章 4-1-11頁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敘明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技術特徵,惟對於只能以製造
方法之技術特徵界定物品的新型者,得以製造方法界定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僅於其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方式表示,或以結構方式表示不如以
功能表示更明確時,且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於新型說明已充分說明者,方可使用手
段功能用語表示。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僅單純描述功能。
請參考新型形成審查第一章第4-1-2頁~第4-1-3頁
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屬適格之標的,其判斷原則說明如下:
(1)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二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指明該特徵部分在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2)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非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材料或方法,係非屬適格之標的。
(3)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或部分在於描述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須進一步由新型說明判斷該創作之特定技術特徵,是否明顯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當該單一請求項存在一個以上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特定技術特徵,即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雖然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然尚有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仍屬適格之標的;惟若該請求項由其新型說明之內容已可明顯得知,其整體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