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2006

【claim】用功能來限定請求項

【claim】用功能來限定請求項

依據中國的2001年10月第一次印刷的審查指南

  • 第2-25頁第1至3行的記載:「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範圍正好適當於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對於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

  • 第2-26頁第10至16行記載:「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用常規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擴展到權利要求所述保護範圍時,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所屬技術領域人員在說明書給出情報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明或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及

  • 第2-26頁第10至16行記載:「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明了此功能還可以採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的話,則權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該特徵的寫法是允許的,如果說明書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種特定方式完成的,沒有說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權利要求卻概括了本領域技述人員不能明了的完成該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則是不允許的」。

PS:不小心看到中國審查指南,不小心看到有關說明書的記載,及其所能支持申請專利範圍大小的規定,舉証「所屬技術領域人員在說明書給出情報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明或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希望擴大申請專利範圍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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