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案的適格性
2.2.2 引證文件
審查新穎性時,應以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準,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審查進步性時則須參酌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參照本章 3.2.4「引證文件」)。
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必須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
3.2.4
引證文件審查進步性時,引證文件之相關規範準用本章 2.2.2「引證文件」之 內容,其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 的內容。應注意者,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審查新穎性時則須參酌引證文 件公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
註解:
我國審查基準中係記載新穎性之「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必須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
而,審查進步性時,引證文件之相關規範準用本章 2.2.2「引證文件」之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