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六章「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正」之「1.4.1.4.2 刪除」的章節。其記載有:「此外,若在說明書中雖未揭露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時,亦允許在請求項中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之負面表現方式修正,此時在修正後之請求項雖出現了原說明書所未揭露之技術特徵,可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台灣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中的規範:「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上其專利範圍應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製造方法所賦予特性之終產物。」
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之「2.5.1 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的章節。
若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或屬能輕易完成者,即使先前技術所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該請求項所載之物仍不得予以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