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305629,殺價式拍賣之方法。
是奇怪的案例。
本案智慧局於2011/12/29,決定舉發不成立,而專利依然有效。
但是,依據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裁判日期:102年1月25日,法院認為:
系爭專利不論在「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點」、「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殺價式拍賣之方法與習知拍賣系統之比較」、「具新穎性之原因」以及「具進步性之原因」,皆非在於執行商業方法之電腦硬體及程式軟體,僅在於商業方法本身,而利用電腦硬體及程式軟體的目的即在取代人工作業,將原本屬於人類的作業方法單純的利用電腦硬體及程式軟體予以實施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為非屬利用自然法則之創作,違反92年專利法第21條而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則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
因而判決該專利有無效理由。
即使,最後在法院,實質上已被判無效了,但是專利還是持續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