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2015
https://www.jpo.go.jp/tetuzuki/t_tokkyo/shutsugan/uspto_ver2.htm
其中還需要向美國專利局提交「電子的交換許可證明(PTO/SB/39)」,該文件可由「37CFR 1.14(c)」所規定之人簽署。
(c) Power to inspect a pending or abandoned application. Access to an application may be provided to any person if the application file is available, and the application contains written authority (e.g., a power to inspect) granting access to such person. The written authority must be signed by:
(1) The applicant;
(2) A patent practitioner of record;
(3) The assignee or an assignee of an undivided part interest;
(4)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5) A registered attorney or agent named in the papers accompanying the application papers filed under § 1.53 or the national stage documents filed under § 1.495, if a power of attorney has not been appointed under § 1.32.
5/14/2015
負面表現排除前案,可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 2022/01/04 更新】
2.4.1.5 表現方式所致之不明確
(1)請求項中使用負面表現方式,例如「除……之外」、「非……」或類似用語。
惟若此類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明確的涵義,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範圍,則得以此類用語表現。
此外,若以正面記載技術特徵之方式無法明確、簡潔界定請求項時,例如為迴避先前技術,得將屬於先前技術的部分,以負面表現方式明確排除。
4.2 申請專利範圍
4.2.2.允許的刪除
第2 - 6 - 10頁。
(7)由請求項中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引進新事項,因為該等被排除之內容並非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能直接無歧異得知者。惟若無法以正面敘述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例如請求項記載上位概念技術特徵,說明書中對應記載多個選項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若其中包含某個選項之發明已為先前技術,為避免與先前技術重疊,得允許於說明書中刪除該選項,而於請求項中以排除(例如不包含、不包括、除外)該選項之方式予以修正,即以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上位概念技術特徵,雖然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即被排除之先前技術,惟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於上述情況,即使申請時說明書中未揭露該先前技術,亦允許於說明書及請求項之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中直接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負面敘述方式予以修正,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中雖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5.更正之效果
6.審查注意事項
(10)一般而言,從請求項中刪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由於該等除外內容並非由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所能直接無歧異得知,故屬引進新事項;惟如因為刪除該重疊部分後使請求項剩餘之標的不能經由正面的表現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
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此時在更正後之請求項雖出現了申請時說明書所未揭露之技術特徵,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7)由請求項中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引進新事項,因為該等被排除之內容並非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能直接無歧異得知者。惟若無法以正面敘述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例如請求項記載上位概念技術特徵,說明書中對應記載多個選項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若其中包含某個選項之發明已為先前技術,為避免與先前技術重疊,得允許於說明書中刪除該選項,而於請求項中以排除(例如不包含、不包括、除外)該選項之方式予以修正,即以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上位概念技術特徵,雖然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即被排除之先前技術,惟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於上述情況,即使申請時說明書中未揭露該先前技術,亦允許於說明書及請求項之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中直接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負面敘述方式予以修正,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中雖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於上述情況,即使申請時說明書中未揭露該先前技術,亦允許於說明書及請求項之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中直接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負面敘述方式予以修正,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中雖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臺灣2011年的審查基準】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六章「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正」之「1.4.1.4.2 刪除」的章節。其記載有:「此外,若在說明書中雖未揭露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時,亦允許在請求項中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之負面表現方式修正,此時在修正後之請求項雖出現了原說明書所未揭露之技術特徵,可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