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2024

境外侵權,裝置和方法不一樣。

【美國】

黑莓機用戶「在美國境內使用」使用系爭系統專利。因此,儘管轉接站位於加拿大,就法律上來說,並沒有排除系爭系統專利的侵害(註25)。

不構成方法專利之侵權。方法專利乃指使用每一個步驟,只要有一個步驟不在美國境內使用,就不能構成對第271條(a)的侵權(註27)。


所謂的方法專利,就是包含一系列的步驟,而若沒有利用所有的步驟,則不構成侵權。系統專利的使用,是整體使用,就算某一部分不位於美國,整體仍可算在美國境內使用。



可以參考這幾篇美國專利的寫法,尤其是系統的請求項。

第5,436,960號專利(簡稱'960專利)、

第5,625,670號專利 (簡稱'670專利)、

第5,819,172號專利 (簡稱'172專利)、

第6,067,451號專利 (簡稱 '451專利)和

第6,317,592號專利(簡稱'592專利)。


NTP v. Research in Motion案,被告Research in Motion (簡稱RIM公司),是黑莓機(BlackBerry phones)的加拿大公司。

來源: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142.htm


【臺灣】

先前智財法院有一判決,103民專訴112號,認為執行的方法的伺服器在國外,為專利效力不及者。


【日本】

日本智財高院大合議庭於2023年5月26日作出重要判決,明確地突破了專利侵權屬地主義的限制。該案被告所提供的是跨境線上軟體服務,而法院要問的問題是:被告的系統有一部分不在日本而在美國,是否屬於日本境內的專利實施?最後智財高院認為,該系統的主要使用在日本,儘管系統部分元件在外國,無礙於構成在日本的專利侵權。

電腦程式跨境提供(2018(Ne)10077)和網路系統跨境建置(2022(Ne)10046)的標的,皆適用。

來源: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IPNC_230712_0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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