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Per Se 本身、本質
per se rule 當然違法
Microsoft Case之多元介面法律問題 世新大學法律系紀教授振清: "最後,關於「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和「當然違法」(Illegal Per Se)的問題,「合理原則」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890年休曼法制定後審理反托拉斯法之訴訟案件所運用的分析方式,例如在獨占的情形它要去算市場占有率,市 場占有率現在學者常用的在20%以下是安全區(Safety Zone),尤其是美國市場那麼大,競爭者那麼多。因此第一個先算它的市場力量,但如果某些行為是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的,且一直在危害著市場經濟效益和競 爭效能的,就把它提升為「當然違法」。「Per Se」這個拉丁語諺就是「本身、本質」,有些排他性交易、搭售行為等慢慢經過判例的演變,就進入到Illegal Per Se或有人叫做Per Se Rule。在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9條有關不公平競爭的方法、行為的規定,就有一些Per Se Rule的影子在,按這些行為類型我們把它條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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